通知指出,藥品廣告審批時,藥品商品名稱不得單獨進行廣告宣傳。在文字廣告以及電視廣告畫面中,使用藥品商品名稱的,必須同時出現藥品通用名稱。藥品廣告中不得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不得以產品注冊商標代替藥品名稱進行宣傳(經批準的作為藥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注冊商標除外)。在藥品廣告中宣傳注冊商標的,必須同時使用藥品通用名稱。
通知要求,在文字廣告以及電視廣告的畫面中,藥品商品名稱的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藥品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2,藥品通用名稱的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辨;產品文字型注冊商標的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4。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經取得藥品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廣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內繼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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